(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教学环节的延续,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保证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教学主管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依据我院学生在教学期内有相当长的时间在校外实习,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全院教职工和党政领导都要在学院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工作。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指导教师是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二)、实习学生守则
第四条 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安排,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阅读并签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
第五条 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防止交通事故;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六条 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七条 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联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实习指导老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并得到指导老师同意,学院原则上同意,但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其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暑期社会实践以及学生毕业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事故处理
第十条 实习期间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报告消防机关,请求救援,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没有遵守实习守则或在非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林业与生物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