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创建优良院风学风,树立先进,激励后进,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先进评选类别
先进集体类:优秀党支部
优秀个人类: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生态志愿者 优秀党员
创新创业类:创新创业奖 先进团队
文明寝室建设类:优秀寝室 优秀寝室长
第二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优秀党支部
(一)参评范围:全院学生党支部。
(二)评选比例:优秀党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党支部总数的30%。
(三)评选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中央看齐,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章,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
2、重视加强服务型党支部建设,密切联系师生,主动服务师生,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不断创新贴近实际、贴近师生的工作,扎扎实实为师生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取得师生满意的服务业绩。
3、深入有效地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
4、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中心抓党建,在党风、学风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5、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党的工作和学习、科研、管理工作有机融合,工作运行规范。
6、严格按照党委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按时上交材料,不拖欠,不延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一)参评范围:当前在学院班级、团学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者(不包括部门干事)
(二)评选比例: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
(三)评选条件:
1、承担社会工作成绩出色,具有典型事迹;
2、品学兼优,能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3、上一年度平均学分绩点高于3.0,无不及格课程,截止目前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含)。
三、优秀生态志愿者
(一)参评范围:本年度参加过生态服务的志愿者。
(二)评选比例:从参评志愿者中择优评选,总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
(三)评选条件:
1、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2、熟知志愿服务内容,能够发扬“生态志愿者”精神;
3、上一年度志愿时长不少于10小时;
4、切实服务到身边的同学,有典型事迹者优先。
四、优秀党员
(一)参评范围:全院学生党员
(二)评选比例:优秀党员比例为党员总数的1%
(三)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文化素养和履职本领,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师生,主动服务师生,带头为师生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师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3、坚持加强党性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4、严于律己,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负责。
五、创新创业奖
(一)评选范围:本科生与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每年评出10个以内“创新创业奖”
(三)评选条件:
1、该奖项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根据申请和佐证材料评比产生;
2、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
3、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
4、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积极参与生命科学竞赛、挑战杯等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同学优先。
六、先进团队
(一)参评范围:学生中组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团队成员人数多于3人
(二)评选比例:每年评出10个以内“先进团队”
(三)评选条件
1、团队的成立是以正确的价值目标为导向;
2、团队在该价值目标导向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在同学中具有较大影响与较大作用的团队优先考虑。
(四)评选办法:由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推荐,学院评比产生。
七、优秀寝室
(一)参评范围:全体学生寝室。
(二)评选比例:从参评寝室中择优评选,总数不超过学院全体学生寝室总数的8%。
(三)评选条件:
1、寝风正,寝室成员团结协作,互相关爱;寝室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成绩优良,本科生寝室上一年度100%的同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研究生寝室上一年度100%的同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8,寝室成员上一年度补考后无不及格课程。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竞赛等活动,寝室成员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100%。
3、寝室成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整洁卫生,寝室达到卫生标准;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寝室活动的寝室优先考虑;
4、本年度寝室无人受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无通报批评;
5、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长,直接认定为优秀寝室长。
第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办负责解释